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前置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业务范围、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3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关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上岗培训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与所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定依据: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令第28号,2007年11月5日)第六章;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5年3月22日修正)第二章;
(二)《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2006年9月1日)第四章和《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2009年3月27日)第二章。